2008年8月1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不吐不快
让“同案同判”做丈量公正的尺子
江勇

  这些年来,法官的学历层次和职业素养逐年提升,办案质量和效率普遍提高,但这没有带来社会对法院司法公正认可度的同步提高,令人深思。
  何谓司法公正?审判实践普遍认为,坚持依法审判案件就是司法公正。其实,这仅仅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外在表现。现代法学研究表明,公正的本质是平等。法律适用人人平等,统一司法尺度,这是司法公正最本质、最原始、最朴素的要求。
  由于制定法本身的缺陷,而社会现象和矛盾纷争千姿百态,拥有不同知识结构、经验和能力有所差异的法官,对法律理解、运用不一致,客观上难以避免。但试想一下,同样的案件,不同的当事人拿到两份结果不一样的裁判文书,会是何种感受?对法院的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不可避免。
  而要统一司法尺度,应当树立正确的司法公正观。司法公正不仅仅是依法审判的问题,也不仅仅是采纳个案中的正当理由的问题,而是强调在依法的前提下要“同案同判”。综观“同命不同价”问题、引发巨大争论的许霆案等,社会舆论有“同案同判”的强烈呼声。
  统一司法尺度,应当建立案例指导制度。“同案不同判”现象的出现,究其原因是缺少一个统一的直观的司法标准,有违形式正义的要求,使得当事人对即使恰当的判决也不服。案例指导制度可以为同类案件提供参照标准,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。同时,案例的公开性、可预测性和可比性,也可使“暗箱操作”、“法外断案”的现象得到抑制,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。